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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男人不合法占用农用地开办砂石厂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16 12:15:16 作者:竞技宝测速入口

  一男人承揽林地开办砂石厂,因未获得林地运用手续便私自挖掘砂石而冒犯刑法,后其活跃交纳罚金为自己获取缓刑的时机。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定被告人喻昆鹏犯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2007年9月,喻昆鹏承揽黔西县金碧镇荷花村“牛倒岩坡”林地,随后出资在该林地上开办砂石厂。2010年3月,被告人在未处理林地运用手续的情况下毁损林地挖掘砂石。同年4月20日,黔西县林业局向被告人下发告诉,要求其处理林地运用手续方可施工,但被告人以为处理手续费用过高而未予处理。期间,被告人在未获得林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行采纳爆炸、开挖等方法挖掘砂石,形成林地损坏。经黔西县林业局判定,该砂石厂不合法占用农用地合计15.378亩,其间,退耕还林林地3.610亩、“牛倒岩”坡林地11.768亩。林地品种均为产品林,原植被损毁程度到达彻底损毁。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喻昆鹏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任部分同意,不合法占用林地15.378亩,数量较大,并形成林地损坏,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和罪名建立,应予承认。归案后,被告人照实供述其罪过,可从轻处分;且被告人自动交纳罚金,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

  归纳本案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及社会危害性,决议对被告人喻昆鹏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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