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当地呈现不合法开垦土地,致使土地过度开发的现象。土地的过度开垦简单引发严峻的社会矛盾。因为开垦土地需求大额资金的投入,绝大多数不合法开垦土地者都不是底子农户,因其行为归于出资性经营活动,土地开垦后,很多招聘失地农人和乡村剩余劳动力为其播种或租借土地收取租金,易与农人产生矛盾;加之,其与底子农户抢夺水资源,使底子农户因缺水被逼撂荒,失掉土地,成为影响社会安稳的重要因素。
笔者以为,不合法很多开垦土地,形成水资源透支和损坏生态环境、侵略底子农户合法权益的结果是极端严峻的,已达到了刑法意义上严峻社会损害性的程度,主张将该行为入罪处理。
从现行刑法看,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仅仅从维护犁地的方面动身,设置了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并没有将不合法开垦土地规则为违法。这与其时立法布景有必定的联系。我国第一部刑法拟定和1997年修正阶段,面对的主要矛盾是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速度进行开展、需求很多占用土地资源的情况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证国家十八亿亩底子农田的红线不被打破,并未考虑到不合法开垦土地、水资源透支也会导致十分严峻的社会损害结果,因此没有将“不合法开垦土地”的行为规则为违法。
从行政管理来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则:“未经同意或许选用诈骗手法骗得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但实践中,仅凭国土资源管理部分的行政法律力气底子不足以遏止不合法拓荒的气势。
现在,不合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大致有以下景象:一是未经政府主管部分同意开垦土地;二是以建造、改进牧场等名义请求用地今后将其改为犁地栽培经济作物;三是未经政府主管部分同意,以与村委会缔结协议的方式在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上开垦土地。
笔者以为,因为不合法开垦土地行为的社会损害性不亚于不合法侵吞犁地,其科罪规范能够参照不合法占用农用土地罪的规范确认。一起,考虑到不合法开垦土地所形成的生态、民生等方面的损害,除不合法开垦土地的面积外,还应将形成部分地下水位下降,相关底子农户减产乃至被逼撂荒,损坏地表原有植被、林木等作为情节严峻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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