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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布提醒函,提醒相关的单位,各涉企收费主体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收费清单和政策规定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未经公示或未予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我省将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渠道,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及时调查处理企业投诉反映,对违规收费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提醒函提醒相关的单位,各涉企收费主体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收费行为。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均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公布的《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安徽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不得在收费清单和政策规定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得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已明令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
向企业收取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在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内。不允许超出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的品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提醒函明确,向企业收取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合理定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具体服务价格等应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
就有关重点领域、行业涉企收费主体,有关部门还提醒,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认真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缩减优惠幅度;不可以通过提高“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等方式,变相缩小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范围。
水电气领域,我省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可以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不得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强制检定费用。
提醒函提醒,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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