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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施行国家行政管理功能并接受相应法令结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安排。今日,由呼和浩特市区查看院第二查看部书记员高丽娜和您聊一聊《行政主体的意义及资历》。
行政主体,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施行国家行政管理功能并接受相应法令结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安排。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安排。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查看院以及一般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为不享有宪法和法令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仅有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安排和社会团体根据法令、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力,然后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安排。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令品格,能独登时对外发布决议和指令,独立采纳行政办法等。
行政主体是可以独立对外承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令责任的安排。此乃关键性条件。假如某一安排只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施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当因而产生的法令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权”“名”“责”三者是合而为一的。但在下级机关通过上级机关同意后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中,下级机关有名无权,上级机关有权无名,此刻名与权产生别离、需求判别其行政主体问题。结论是:假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规范,即以上级同意机关为被请求人;而假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名义为规范,即以对外产生效能的法令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可见,在下级机关通过上级机关同意的案子中选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