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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发布常环罚字〔202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湖南宏业石膏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南宏业石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石膏的加工和销售。该项目已经依法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石环评[2018]2号),并于2020年1月通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020年5月19日依法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分别对破碎区和原矿堆放区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和喷淋设施,但在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进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布袋除尘器和喷淋设施以及雾炮机未开启,处于闲置状态,生产区内的粉尘极大,生产区外的树木上积满较厚灰尘。你公司爆破专员(副矿长)郑金名发现我局执法人员进场后,才将喷淋打开予以抑尘,但雾炮机和布袋除尘器依然处于闲置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518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正常运行所有的污染防治设施,严禁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禁产生的粉尘外逸至外环境。2021年12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在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抑尘。
2022年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518号),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伍万元的罚款(小写:¥150000.00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收款账号:4300 1520 3680 5895 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湖南宏业石膏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以及总经理和副矿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夏伙林的授权委托书及湖南宏业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一份;
2、石门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批复一份(石环评[2018]2号);第三大点第一小点精确指出“厂房内设功能应逐步优化,石膏在出井卸下、外运装载过程中须采取喷雾措施抑尘,破碎机须采取全密闭、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运行方式,场地产生动力或风力起尘时应及时采取洒水或喷雾增湿办法来进行抑尘,严防扬尘污染”。
5、对你公司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11月30日15点30分开展检查时,你公司是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发现布袋除尘器和喷淋设施以及雾炮机均未开启,处于闲置停运状态,致使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对产生的粉尘未采取比较有效处理解决措施,直接外逸到外环境,厂房大门外的树木上积满较厚粉尘,呈乳白色。有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的签字认可并打指印确认。
6、对你公司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进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有一台铲车正在转运矿石至破碎机,破碎区有工人正在开展破碎作业,但布袋除尘器和喷淋设施以及雾炮机均未开启,电源处于断电关闭状态,未正常运行,生产区粉尘严重;生产区外的树木上有较厚的粉尘。你公司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发现我局执法人员进场后才将喷淋设施打开,但布袋除尘器和雾炮机仍处于闲置状态。有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的签字和打指印认可。
7、对你公司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认可自己是你公司的副矿长,具体负责炸药和爆破工作。对我局环境执法人员11月30日进场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予以认可,情况属实,你公司正处于正常生产的状态,在正常生产的过程中未正常开启布袋除尘器、雾炮机和喷淋设施,确实处于闲置状态。是由田友平具体负责雾炮机、布袋除尘器以及喷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认可在正常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没有正真获得有效处理,直接外逸到场外,导致生产区外的树木上积满一层白色的积灰。有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的签字和打指印认可。
8、对该公司副矿长田友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11月30日进场检查时没有在场陪同,于11月25日去常德开会,共开会七天,但不认可自己出门了以后就可以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不开启任何的污染防治设施,而是必须要开启并正常运行;认可了出门学习前跟矿长口头说了,交代地面上的卫生和布袋除尘器、雾炮机以及喷淋设施就由矿长安排人落实到位,但没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和音频资料提供;认可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11月30日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是在常德学习开会回来后听你公司负责人说的,并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以后不能有类似情况出现;认可了生产区进出口的大门口边的树木上的白色粉尘是由于该公司平时管理不到位,自己也欠缺一定的责任心导致的;有副矿长田友平对我局发现的问题予以认可并签字、打指印确认;
9、对你公司CEO田和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认可了我们环境执法人员在11月30日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我们得知的问题情况属实。虽然因出差了没有在场,但在回来后听副矿长(专职爆破员)郑金名说了此事,还狠狠地批评了他们一顿;认可了具体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的是田友平,我们检查的当天田友平被抽到常德开会培训去;认可了是该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认可了生产区外的树木上确实积有较厚的一层粉尘,只是没有在意,会马上安排人去进行清理。有你公司CEO田和平的签字和打指印予以认可。
10、2021年12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察监察记录一份: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淋设施和布袋除尘器已经全部开启并运行正常,已经改正了之前的环境违法行为。
11、现场检查照片12张及视频光碟一盘:锁定了当时的现场证据以及后督察时正常运行的状况。有副矿长(专职爆破员)的签字和打指印认可。
12、2022年1月21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份,拟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壹拾伍万元。有你公司CEO田和平的签字并盖公司公章予以签收。
13、2022年1月25日,你公司递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1、对我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2、我局在检查时,你公司正是在开展绿色矿山的创建中和电气系统来进行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因线缆更换的安全需要没有正常开启,也未正常生产,所以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开启,非主管恶意不开启;3、经营不易,恳请支持,希望我局撤销行政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认可这次事件对你公司带来很深刻的教训,虚心接受并改正,全员已高度形成环保意识,并安排专人专岗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生产系统与环保系统同时开启、同时使用,消除各类环保隐患,坚决杜绝类似环境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2021年12月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了后督察,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淋设施和布袋除尘器以及雾炮机全部开启并运行正常,已经改正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
2022年1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一份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内容为:1、对我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2、我局在检查时,你公司正是在开展绿色矿山的创建中和电气系统来进行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因线缆更换的安全需要没有正常开启,也未正常生产,所以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开启,非主管恶意不开启;3、经营不易,恳请支持,希望我局撤销行政处罚,以批评教育为主;认可这次事件对你公司带来很深刻的教训,虚心接受并改正,全员已高度形成环保意识,并安排专人专岗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生产系统与环保系统同时开启、同时使用,消除各类环保隐患,坚决杜绝类似环境问题再次发生。
我局收到你公司递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后召开了案审会进行集体审议一致认为:1、关于处罚款改为批评教育,你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通报批评的规定。2、关于你公司称正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没有正常生产。但真实的情况是你公司将整改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矿石运出井外进行破碎加工,当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进场后喷淋设施也能正常开启。因此,对你公司递交的《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的第2点、第3点的内容,我局不予认可。
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二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给予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