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9日西市穆棱煤矿下岗工人杨国永将10.5万元人民币的生产设备买到手后,却被鸡东县公安局认定为“非法收购废旧金属”。结果是:没收非法所得。
2002年12月25日,杨国永将鸡东县公安局告上鸡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杨国永败诉。2003年3月31日,杨国永又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5月8日,杨国永以鸡东县公安局、法院违法办案为由向鸡西市检察院申诉。杨国永对记者说:“我怎会是用10万多元钱去买只值3万多元的废旧金属呢?”
2002年2月,得知鸡东县破产企业保合煤矿洗煤厂的生产线设备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的消息后,杨国永通过关系找到了该洗煤厂留守处负责人刘东宴,请他帮忙购买这套价值不菲的洗煤生产线日,刘东宴通知杨国永,此事已办妥,让杨国永准备10.5万元交予刘,以刘东宴的名义购买。
得到这一条消息,杨国永心中暗喜———当过洗煤工的他心中有数,这套洗煤生产线在保合煤矿洗煤厂从上马、停产到企业破产“都没怎么出力”,其生产设备大多在“七成新”以上。他准备带着这些设备入股和朋友一起开个洗煤厂。
接到通知当天,杨国永按照刘东宴的要求交给他2万元钱“定金”。3月29日,在刘东宴的引荐下,杨国永将借来的8万元现金交给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其实,该套设备实价为8万元)。收据开的是刘东宴的名字。刘东宴后来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当时由于杨国永没带够钱,他给垫了1万元,加上尚欠的0.5万元,杨国永就给他打了个1.5万元的欠条。
3月31日,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与杨国永签署协议,在保证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15日之内将设备拆迁完毕。
此间,杨国永刘东宴二人因“好处费”问题发生矛盾。杨觉得自身花10.5万元买了8万元的设备,刘东宴“太黑”。而刘则说,杨国永“不讲究”。
4月12日,刘东宴向杨国永索要“欠款”不成,双方发生争执,刘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接案后,鸡东县公安局哈达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杨国永拆下的设备及一些碎铁块装车拉走(后核算为3吨),并将其余设备、铁板、角铁等就地封存,等候处理。
2002年6月12日,鸡东县公安局作出第(2002)204号治安处罚裁决书,认定杨国永“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将48吨“废铁”全部予以没收,并于当日卖掉,所卖3万余元上缴财政。
对于鸡东县公安局的裁决,杨国永不服,到鸡西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鸡东县公安局的裁决书,返还被没收的洗煤设备。2002年8月12日,鸡西市公安局作出决定:维持鸡东县公安局原裁决。杨国永对鸡西市公安局的决定亦不服,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鸡东县公安局返还其非法没收的48吨洗煤设备。
杨国永认为,鸡东县保合煤矿作为破产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公开竞价出售成套设备,是合法的;而他也是通过正常手续购买,且有鸡东县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出具的证明,怎么会是“非法收购”?
2003年4月30日,杨国永向记者出示了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给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三份证明书分别如下:2002年3月29日(交款当日),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给杨国永出具证明:今出售保合煤矿洗煤厂破产设备。特此证明。4月15日(公安机关查封设备第三日),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专门给哈达派出所出具证明:保合矿依据《破产法》,依法将洗煤生产线设备出售,此物资属于合法变卖,按照《破产法》破产清算组有权处理该物资,不需要其他证明。6月13日(设备被公安机关没收的第二日),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再次出具证明,证明杨国永购买洗煤厂破产设备为合法所得。
鸡东县公安局则认为,杨国永的行为是在“没取得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旧矿山设备”,公安局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度。”
2003年2月25日,鸡东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法院认定事实如下:3月31日原告杨国永与鸡东县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签订了拆卸协议,对所购买设备做拆卸,并将所拆卸的部分铁板、角铁、碎铁块等卖给他人。4月12日,被告鸡东县公安局哈达派出所接到举报,对其作出了没收废旧金属48吨处罚裁决……杨国永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时,被告已将没收金属估价变卖,款额上缴财政。
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国永向他人购买破产企业废旧生产设备,因其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所拆卸的铁板、角铁等卖给他人(杨国永本人不承认)。鸡东县公安局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被告鸡东县公安局作出的第(2002)204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接到判决后,杨国永不服,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3月31日,鸡西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国永说:“我收购的是生产性废旧金属,还是有使用价值的生产设备是问题的焦点,我怎会是用10万多元钱去买只值3万多元的废旧金属呢?我买的是洗煤生产设备啊!”
“在我所有的购买手续中记录的都是‘生产线设备’决非‘废金属’。”杨国永在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后,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废”与“不废”谁来界定?
采访中,记者在杨国永复印的资料中看到,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别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根据国内贸易部和公安部1994年9月24日公布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分类》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在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作的产品。该分类(一)项废钢铁包括废矿山设备及废矿山设备拆卸的废旧金属等。
“那么,凭什么认定我所购设备是生产性废旧金属,公安机关始终拿不出这方面的依据。”杨国永说。
杨国永和记者说,鸡东县公安局按废铁卖掉他的洗煤设备中有泥浆泵2台、洗煤机1台、电机1台、震动筛2个、减速机2台、空压机罐1个、提升机3台。在杨国永家现在还有1台齿轮减速机和1台狼牙式破碎机。记者看到,这台齿轮减速机表面完整无损,就连漆面都鲜亮如新。杨国永和记者说,“这台齿轮减速机新的价格一万余元,而这台狼牙式破碎机买新的要二十余万元。”这两台设备是他爱人用木板、麻袋等物伪装后才免遭公安人员搜走的。
原鸡东县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由原鸡东县经委、县煤炭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计委、原鸡东县劳动局、保合矿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组成。由原鸡东县经委副主任、现鸡东县物价局局长奚升日任原保合煤矿破产清算组组长。此项工作由当时主管工业的副县长杜吉君负责。奚升日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说:“我认为杨国永购买设备的行为是合法的,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时,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物品外,其余物品均允许出售。保合煤矿破产设备公开向社会竞价出售,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法》对杨国永这类的购买对象并没有加以限制。”
杨国永的代理律师认为,杨国永“购买设备”的行为是如何认定为“非法收购“的;其所购“生产设备”又是怎么样转化为“废旧金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律上释明义务。
鸡东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魏全举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杨国永的主要违法事实是没有特行许可证而非法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其次,杨有倒卖废旧金属的违法事实。就如何界定杨所收购物是废铁还是设备问题,魏科长说,不管是设备还是废铁,杨国永都没有资格收购。如果说杨收购的废品有利用价值那也是再生利用,同属废旧金属回收业务范围。
就此事记者分别采访了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有关负责人。就废品回收行业管理问题,省经贸委、省计委有关人员均表示不知归属哪个部门。原省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现省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业务科陈先生和记者说,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改革中已经取消。不过,陈先生还是发表了“个人自己的观点”,他说,现在我省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已经基本放开,他认为,问题的关键是看杨国永是否有合法的购买手续,手续如果证明他收购的是设备,那就不是废品。鉴别是设备还是废品需要咨询公安机关。
省公安厅治安处治安科刘先生在回答记者提问之前,首先问此事发生在何时,刘先生说,今年年初,国家公安部就已明令取消了公安部门对废旧金属回收业行政审批权,他认为,杨国永收购的设备“只要有价值、能用,就不是废品”。他认为此事“当地公安机关不应该管”。个人购买破产企业出售的设备,有关条文还没有作出限制。
让杨国永不解的是,2002年6月12日,鸡东县法院竟然与鸡东县公安局一同参加了查扣“废铁”的行动。法院扣留了杨国永18吨“废铁”作为诉讼保全物,剩余48吨“废铁”被鸡东县公安局没收。
据记者调查,鸡东县法院扣留的18吨“废铁”作为刘东宴向杨国永索要欠款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却一直由刘东宴保管。杨国永和记者说,前几天,经鸡东县物价局作价,鸡东县法院将18吨“废铁”依法执行给刘东宴抵偿杨国永1.5万元欠款。5月7日,刘东宴在电话里对记者说,目前,法院委托物价局以每吨900元作价16200元将这些废铁判给了他,但他还没有将这些废铁出手。
被公安机关认定并处以没收处罚的非法收购物,归杨国永所有就得追缴、没收,被他人占有就不闻不问;同一法院认定并对公安机关处没收处罚予以支持的非法收购物,却又被同一法院以合法的名义判给了他人……杨国永怎么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